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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服务条款

v2生效日期 2026-07-28

本条款适用于使用Castera服务的所有会员。请在使用服务前务必确认本条款内容。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IntelliEffect(以下称“公司”)运营的AI 网红营销平台“Castera”(以下称“服务”)的使用相关事项,包括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服务使用条件与程序等基本事项。

第2条(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服务”:指公司运营的网站及相关一切服务,即支持创作者与品牌之间进行AI 网红营销活动的探索、匹配、合同订立、费用支付及结算的在线平台。
  2. “会员”:指同意本条款并与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的人。
  3. “创作者会员”:指运营AI 网红账户、以开展活动为目的加入的会员。
  4. “品牌会员”:指以委托开展活动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加入的会员。
  5. “活动”:指由品牌会员委托、创作者会员执行的广告、营销活动单位。
  6. “匹配”:指服务根据活动条件将创作者会员与品牌会员相连接。
  7. “担保交易”:指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子支付方式预存活动费用,并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予以支付的安全交易方式。
  8. “手续费”:指公司作为平台使用对价,就活动交易额收取的金额。

本条未作定义的用语,依照相关法令及一般商业惯例处理。

第3条(条款的公示与修订)

①公司将本条款内容公示于服务页面,以便会员随时查阅。

②公司可在不违反《条款规制法》(韩国)、《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韩国)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③公司修订条款时,将载明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自适用日7日前起在服务页面公告。但对会员不利或重大的变更,将自适用日30日前起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等个别方式另行通知。

④会员在修订条款适用日之前未表示拒绝意思而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修订后的条款。不同意修订条款的会员,可解除(退会)使用合同。

第4条(本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令或公司另行制定的各项政策(隐私政策、AI生成内容披露政策、社交账号保密政策等)处理。各项政策就特定事项与本条款规定不同的,以该项政策为准。

第2章 使用合同

第5条(使用合同的订立)

①使用合同于加入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且经公司承诺后成立。

②即使以社交账户(Google、LINE等)加入,也须完成角色(创作者/品牌)选择及必要同意程序,方可完成加入。

③未满14周岁者不得作为会员加入。

④对符合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加入申请,公司可拒绝承诺;事后确认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可解除使用合同。

  1. 冒用他人名义或填写虚假信息的
  2. 曾因违反本条款而丧失会员资格的(公司已承诺其重新加入的除外)
  3. 意图以不正当用途或以营利为目的滥用(刷量等)方式使用服务的
  4. 其他未满足公司规定的加入条件的

第6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会员可在服务内的设置页面查阅及修改本人的会员信息。加入时填写的事项发生变更的,会员应立即予以修改;因未修改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7条(账户的管理)

①账户及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本人承担,会员不得使第三方使用其账户及密码。

②会员发现账户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遵照公司的指引处理。

③因未按第②项进行通知或未遵照公司指引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8条(会员退会及资格丧失)

①会员可随时通过服务内的设置页面或咨询渠道申请退会,公司将依照相关法令的规定立即处理。但存在进行中的活动合同或尚未结算费用的,退会将被限制,需待相应合同完成或取消后重新申请。

②会员违反本条款或相关法令的,公司可依第19条限制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3章 服务

第9条(服务内容及公司的地位)

①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列各项。

②公司作为通讯销售中介人,仅提供交易系统及安全的交易环境,并非活动合同的当事人。活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创作者会员与品牌会员;公司对活动的内容、履行、质量及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承担相应责任。与活动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相应交易当事人承担。

③服务分为免费提供的部分与产生手续费等对价的部分,产生对价的,公司将事先告知相关内容。

  1. AI 网红(创作者)及活动的探索、匹配服务
  2. 活动合同订立的支持(提供电子化合同订立程序)
  3. 担保交易方式的费用支付及结算支持
  4. 活动进度管理及会员间消息功能
  5. 其他由公司另行制定并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10条(服务的变更、中断)

①公司在运营上、技术上有必要时,可变更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对会员不利的重大变更,将事先公告。

②因系统检查、更换,通信中断,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事由,公司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此种情形将事先公告;因紧急事由无法事先公告的,将于事后公告。

③因免费提供的服务发生变更、中断而产生的损害,除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1条(匹配及活动合同的订立)

①品牌会员可提出活动内容、期限、费用等条件,创作者会员可接受该条件或就条件进行协商。

②活动合同于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内确认合同内容,并完成公司规定的订立程序时成立。

③创作者会员的实际社交账户信息(账号)仅在活动合同订立且费用完成存入担保交易账户时,向该合同的相对方品牌会员公开。在此之前,公司依照社交账号保密政策,不向任何广告主公开该信息。

④公司为维护健全的交易秩序、防止低价倾销,可制定并施行活动费用的下限基准,该基准将公告于服务页面。

第12条(费用支付及担保交易)

①活动费用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子支付代理机构(Toss Payments 等)支付。

②已支付的费用以担保交易方式予以预存,并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成就时向创作者会员结算支付。

③公司不存储信用卡卡号等支付手段的原始信息,支付信息由电子支付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令处理。

第13条(手续费及结算)

①公司可就活动交易额收取作为平台使用对价的手续费,手续费率及收取方式将公告于服务页面。

②公司变更手续费率的,将于适用日30日前公告。变更前订立的活动合同,适用变更前的手续费率。

③结算于确认活动完成后,依照公司制定并公告的周期及方式支付;如需开具税务发票等相关法令上的程序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14条(取消及退款)

①活动开始前合同被取消的,担保交易账户中预存的费用将全额退还给品牌会员。

②活动开始后被取消或中途解除的,退款金额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及履行程度予以核算。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依据交易记录提供合理的调解协助,但此并非公司的义务,公司对调解结果不承担责任。

③因可归责于创作者会员的事由导致活动无法履行的,预存的费用将退还给品牌会员。

④退款原则上以原支付方式处理,根据支付代理机构的情况,处理可能需要数个工作日。

第4章 权利与义务

第15条(公司的义务)

①公司不从事相关法令及本条款所禁止的行为,并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②公司依照隐私政策安全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③公司认为与服务使用相关的会员意见或不满具有正当理由的,将迅速处理;难以立即处理的,将告知理由及处理日程。

第16条(会员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①会员应遵守相关法令、本条款、使用指南及公司就服务公告的事项。

②会员不得从事下列各项行为。

③会员违反第②项的,公司可依第19条采取相应措施,会员对因违反行为致使公司或第三方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1. 在加入申请或活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填写虚假信息或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
  2. 与通过服务结识的对方在服务外部直接进行交易,或诱导、撮合该交易的行为(绕开交易)
  3. 在活动合同订立前,交换或索要联系方式、社交账户等外部联络方式的行为
  4. 以规避公司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变更或隐瞒交易结构的一切行为
  5. 未标注为AI生成内容等违反AI生成内容披露政策的行为
  6.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或发布虚假、夸大广告等违反相关法令的内容的行为
  7. 滥用自动化手段、侵入系统等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
  8. 其他违反相关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17条(AI生成内容标注及广告披露)

①通过活动发布的AI生成内容,应依照相关法令及公司的AI生成内容披露政策,明确标注其为AI生成的事实。

②存在对价关系的广告内容,应依照《标示广告公正化法》(韩国)及《推荐及保证等相关标示广告审查指南》(韩国),标示经济利害关系(赞助声明)。

③违反第①项及第②项标注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布该内容的会员及广告主承担,公司可就标注标准进行指引,并对是否违反进行检查。

第18条(知识产权及内容)

①服务本身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

②活动履行成果的权利归属及使用范围,由创作者会员与品牌会员之间的活动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令处理;公司不介入成果的权利关系,并对与此相关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③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个人资料、作品集等内容,公司可在服务运营、展示、宣传目的范围内无偿使用。会员可随时请求删除该内容或停止使用。

第5章 使用限制与责任

第19条(使用限制及合同解除)

①会员违反本条款、相关法令或各项政策的,公司可根据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功能限制、暂时停止使用、永久停止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等措施。

②对绕开交易等严重破坏平台交易秩序的重大违反行为,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立即限制使用,并于事后通知其理由。

③对使用限制措施有异议的会员,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认为异议成立的,将解除相应措施。

第20条(责任限制)

①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可归责于会员的事由导致公司无法提供服务的,公司免除相应责任。

②公司作为通讯销售中介人,对创作者会员与品牌会员之间的活动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及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③公司不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及准确性作出保证,并对因此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④公司没有义务介入会员相互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通过服务发生的纠纷,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⑤除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外,公司对与服务使用相关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数据灭失或损坏等间接性、特别性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21条(损害赔偿)

①公司或会员违反本条款致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②因会员违反本条款或相关法令,致使公司受到第三方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等异议主张的,该会员应以自己的责任与费用使公司免责,并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害。

第22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①与本条款及服务使用相关的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②因服务使用在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诚信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依《民事诉讼法》(韩国)确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23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公司对会员进行个别通知时,可通过会员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服务内通知的方式进行。

②公司对全体会员进行通知时,可通过在服务公告栏发布7日以上的方式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本人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个别通知。

修订历史

  • v2 · 2026-07-28全面修订 — 细化定义、中介人地位、担保交易、手续费、禁止行为(绕开交易)、AI标注义务等条款
  • v1 · 2026-05-18首次制定

本文件为法务审查中的版本,内容可能根据审查结果进行部分调整。